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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373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彬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 
主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  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   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   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   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   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聲請對債務人吳文彬
    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吳文彬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4
    年1月5日死亡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為憑,是
    債權人係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
    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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