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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8900號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代  理  人  鄭旭翔  
債  務  人  李家和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    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
    行事件準用之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、郵局及
    保險投保資料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存款債權,經查第三人公司地址設於
    臺北市中正區,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,非屬本院管轄
    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。 
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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