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2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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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508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劉益廷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寬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
請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
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1471號本票
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
行,並提出本票原本(下稱系爭本票)。惟查,系爭本票並
無發票日之記載,與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並不相符。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9月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
4年9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
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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