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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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7637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林為忻
債 務 人 竤旺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宋素梅
人
債 務 人 黃健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竤旺實業有限公司對第三
人良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、貨款、應收帳款、保證
金及保固金債權,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在
新北市泰山區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非在本院轄
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
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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