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7286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A
室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
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
債 務 人 王天慧 住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228巷31弄91
號3樓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查詢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
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,依查詢結果所載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在永豐金證券總公司,位於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
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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