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104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王彥翔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
   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超級鑑定
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
    險契約債權。而查,第三人台灣超級鑑定股份有限公司、富
   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及
    信義區,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    之法院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    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