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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60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東浩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99年6月28日廢止)


兼法定代理  陳揚眉  
人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林巧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0號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   

            陳淑惠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
  主 文 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
  理 由 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
   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,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    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,於強制執
    行事件準用之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陳揚眉、林巧蓁(原名林
    燕芬)、陳淑惠(原名陳熏葦)之保險契約資料,經查債務人
    之戶籍地址分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、新北市永和區、新北市
    永和區,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,非屬本院管轄,此有
    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3紙附卷可證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
    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。 
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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