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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 債務清償方案認可(2025-1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037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蘇家寧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峽
    分行、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興分行
    之存款,第三人址分別設於新北市鶯歌區、三峽區及桃園市
    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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