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1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謝忠聖即萬威工程行


            陳崇光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陳崇光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本件就債務人謝忠聖即萬威工程行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  人能力,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既無
  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  第3款之規定自明。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
  第30條之1規定,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。聲請強制執行
  ,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否則即非合法,執行
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
 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
 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憑證
  ,屬於執行標的不明,查聲請人於114年11月7日聲請強制執
    行時,債務人陳崇光已於111年9月9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
   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
    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,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
    缺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參照上開說明,其聲請自非適法,
    應予駁回此部分之聲請。另查債務人謝忠聖即萬威工程行設
    籍臺北市萬華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    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
    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