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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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95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雅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執制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;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
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1、2 項、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未指明執行標的或
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
,債務人住所地設在新北市三重區,非屬本院轄區。茲債權
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
送於主文所示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聖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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