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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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41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維龍(歿)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
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
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,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
已於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1年1月26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
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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