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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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619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士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,並無
確定之執行標的物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
為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其個人戶
籍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;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
住於本院轄區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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