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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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3008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張愷庭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中國信託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
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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