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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2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張妤嘉即張語榛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,屬於應
    執行之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中市南屯區,依前
    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   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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