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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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0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妤嘉即張語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在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,屬於應
執行之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中市南屯區,依前
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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