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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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芃樺即陳麗芬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
,依其聲請狀所載,該第三人之公司分別址設在臺北市大安
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。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非在本
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
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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