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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3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游騰漢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,訴訟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
    定。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
    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屏東縣,非在本院轄區,應由臺灣屏東地
   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    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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