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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
聲  請  人  賴伯睿即黃惠珠之繼承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    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    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第三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
    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發行如附表所
    示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聲請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系爭
    股票掛失通知函、被繼承人黃惠珠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
    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
    稅證明書、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以為釋明。惟查,上開股份
    分配協議書上所載系爭股票分得人並非聲請人,自難認聲請
    人係系爭股票之權利人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無從准許
  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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