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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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金娟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,989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
479元,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同法第511
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
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為
民法第203條所明定。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5
計算利息乙節,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,難認就此部分已盡釋
明之責。是依上開規定,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
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金娟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累計138,9
89元正未給付,其中44,479元為消費款;92,343元為循
環利息;2,1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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