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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楊榮慶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,77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1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936元 楊榮慶 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3% 002 新臺幣12838元 楊榮慶 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1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936元 楊榮慶 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2838元 楊榮慶 暨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
       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7
        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1,936元
    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        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       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    陳明。
    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8月
        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13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,838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
     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    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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