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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陳宏緯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蔡維邦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2
   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
   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為
    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。準此,執票人就自發票日起至付款
    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,並無請求權可言。查債權人係於民
    國114年2月3日為付款提示並遭退票,此有退票理由單可憑
    。是依上開規定暨說明,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民國114年2月3
    日起之利息。從而,聲請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為無
    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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