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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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蔡泓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木宸舍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詠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7,211元,及自民國114
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
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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