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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簡素蘭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7,57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9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114元 簡素蘭 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26697元 簡素蘭 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33% 003 新臺幣69577元 簡素蘭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53% 004 新臺幣95184元 簡素蘭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5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114元 簡素蘭 暨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26697元 簡素蘭 暨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69577元 簡素蘭 暨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95184元 簡素蘭 暨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2月
    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6,1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    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   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    於自民國110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    年利率8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,697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
    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
    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,
    5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    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
   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8月31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5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95,1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
    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
   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    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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