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宴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,065元,及其中新臺幣73,7
13元,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廖宴堂於民國(以下同)102年11月15日、105
年7月20日、111年12月9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
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
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
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
(以下同)78,065元,及其中本金73,713元未按期繳付
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0日止,帳款尚餘78,0
65元及其中本金73,71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