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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7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吳蕙伶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,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7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011元 吳蕙伶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570元 吳蕙伶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3 新臺幣61386元 吳蕙伶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9年12月24日、107年1月15
    日、112年2月22日、113年1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    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    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    國114年7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54,532元
    ,及其中本金149,967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
    14年7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54,532元及其中本金149,967元
   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    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    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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