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美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,9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1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674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68517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003 新臺幣26981元 陳美足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2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
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計息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之1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,帳款尚餘119
,965元,及其中本金116,17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
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