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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金梅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,64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6
    46元,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3年12月3日、108年10月2
        3日、107年11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     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        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       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      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       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
        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        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,帳款尚
        餘新臺幣(以下同)14,646元,及其中本金12,646元未
        按期繳付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,帳款尚餘14,646元及
        其中本金12,64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   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        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    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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