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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吳政翰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,246元,及其中新臺幣21,4
    57元,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2月16日、113年4月9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    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    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可證(原證一)。債務人領用係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    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   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利息。(參原證
    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
    幣(以下同)25,246元,其中21,457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6月17日止,帳款尚餘25,246元及
    其中本金21,45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(如附件一)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    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(原證一),併與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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