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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政凱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,13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7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79元 王政凱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982元 王政凱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2801元 王政凱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2467元 王政凱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76255元 王政凱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王政凱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9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9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18日止累計38,950元正未給付,其中36,879元為本金
    ;1,363元為利息;7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政凱於民國114年03月05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8
    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累計56,782元正未給付,其中53,
    982元為本金;2,307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王政凱於民國114年0
    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
    起至民國117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累計45,835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42,801元為本金;1,74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王政
    凱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
    國114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   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   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   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8日止累
    計97,250元正未給付,其中92,467元為本金;3,490元為利
    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
    。(五)債務人王政凱於民國114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,
    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27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2月18日止累計79,314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255元為本
    金;2,566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   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   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
    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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