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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趙柏惟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,1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77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826元 趙柏惟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239元 趙柏惟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趙柏惟於民國109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30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18日止累計188,216元正未給付,其中181,826元為本
    金;6,29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趙柏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累計86,897元正未給
    付,其中82,239元為消費款;3,758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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