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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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3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孝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556,565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3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591元 林孝勇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37236元 林孝勇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33602元 林孝勇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孝勇於民國111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2月09日止累計269,560元正未給付,其中262,591元為本
金;6,26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孝勇於民國113年03月28日向
債權人借款1,123,781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起至民
國120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
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946,962元正未給付,其
中937,236元為本金;9,426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林孝勇於民國
11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
3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340,043元
正未給付,其中333,602元為本金;5,741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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