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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雯齡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,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11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784元 王雯齡0000000000 自民國10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 002 新臺幣43278元 王雯齡Z000000000CD 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000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王雯齡於民國103年04月23日
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
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新臺幣209784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
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
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王雯齡於民國93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申
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年4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68元
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
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
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
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
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
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
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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