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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沛傑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,5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09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69元 張沛傑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2 新臺幣120187元 張沛傑 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5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69元 張沛傑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取期數為9期。  002 新臺幣120187元 張沛傑 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取期數為9期。 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
    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0,3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   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    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11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0,187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
    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    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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