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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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沛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,5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0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69元 張沛傑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2 新臺幣120187元 張沛傑 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5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369元 張沛傑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取期數為9期。 002 新臺幣120187元 張沛傑 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取期數為9期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1
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0,3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1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0,187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
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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