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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俊佑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3,7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78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3485元 陳俊佑 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俊佑於民國114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    債務協商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    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
    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
    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
    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
    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    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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