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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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林芊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琇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4,112元,及自民國114年6
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72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945元,及其中新臺幣16,0
95元,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8.63計算之利息;新臺幣92元,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98計算之利息;新臺幣30
元,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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