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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育民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4,4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1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907元 林育民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52516元 林育民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3 新臺幣368136元 林育民 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76584元 林育民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% 005 新臺幣81284元 林育民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84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907元 林育民 暨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52516元 林育民 暨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368136元 林育民 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76584元 林育民 暨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5 新臺幣81284元 林育民 暨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
    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,9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   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
    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
    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,516元及相關之利
   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
    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
    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  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8,1
    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   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緣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26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1%計算,債務
   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    欠債權人借款76,5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五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    國113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10.8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,2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
   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   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六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
   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
    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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