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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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紀睿煬即紀凱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,61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30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405元 紀睿煬即紀凱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019元 紀睿煬即紀凱瑋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紀睿煬即紀凱瑋於民國109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
借款3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1
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211,178元正未給付,其中204,40
5元為本金;6,68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紀睿煬即紀凱瑋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
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3日止累計27,440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019元為消費款
;1,421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
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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