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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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音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4,0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6045元 陳音蒨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82279元 陳音蒨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陳音蒨於民國113年03月05
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
120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
止累計161,488元正未給付,其中156,045元為本金;4,950元為
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
務人陳音蒨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6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累計702,590元正未給付,其中
682,279元為本金;19,51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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