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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志豪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,751元,及其中新臺幣239
    ,549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3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10月16日、111年2月1
    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
   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
   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
   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
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    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19日止,帳款尚餘243,751元,及其中本金239,549元
    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
   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
    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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