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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羿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,647元,及其中新臺幣58,7
    33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6月27日、112年2月2
   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
   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
    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   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
   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
    9日止,帳款尚餘59,647元,及其中本金58,733元未按期繳
    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
  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
    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
    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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