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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6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施慶隆  
            歐陽小婷


一、債務人施慶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,298元,及如附表
    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,707元,及如附表本金
    序號2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    
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66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259元 施慶隆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新臺幣6446元 施慶隆、歐陽小婷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施慶隆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12月9日、111
        年11月16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
       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       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
    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    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
        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       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
       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
       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        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
        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36
        ,298元,及其中本金132,259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緣債
        務人施慶隆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1月30日開始相繼
       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並邀同債務人歐陽小婷
        辦理附卡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債務人歐陽小婷
        為債務人施慶隆之附卡持卡人,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
        條款第三條規定,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
        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。此有信用卡
       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    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    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
       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
        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
        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止
        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6,707元,及其中本金6,446
        元未按期繳付。三、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10月27日
        止,帳款尚餘143,005元及其中本金138,705元部分按前
        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
    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
    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    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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