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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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薰尹即張筱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,6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5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308元 張薰尹即張筱園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2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薰尹即張筱園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
借款1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
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1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累計105,630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30
8元為本金;2,52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
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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