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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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暐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034,80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54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439元 林暐哲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2 新臺幣443211元 林暐哲 自民國114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.000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暐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
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
民國114年0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8618及手續費/費用/違
約金15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
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林暐哲於民國114年03月05日向
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
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3539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50
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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