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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蔡明家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613,804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48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669元 蔡明家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5289元 蔡明家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6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蔡明家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6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6280元 蔡明家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蔡明家於民國109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15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9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0月20日止累計388,066元正未給付,其中369,669元為本
    金;18,39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蔡明家於民國112年06月01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
    122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62
   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   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   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126,010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125,289元為本金;72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蔡明家於民國112年0
    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,420,947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
    1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2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1,052,677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1,046,653元為本金;6,024元為利息;0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蔡
    明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
   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    9月21日止累計47,051元正未給付,其中46,280元為消費款
    ;77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
    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
    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
    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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