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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蔡學治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泰紳科技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郭睿紳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6,761元,及自民國114
    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125計算之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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