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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薰尹即張筱園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5,9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6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724元 張薰尹即張筱園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8807元 張薰尹即張筱園 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2%計算之利息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薰尹即張筱園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
        借款1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
        8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        1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       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       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
        累計116,074元正未給付,其中112,724元為本金;2,55
        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    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張薰尹即張筱園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
        借款637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
        8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        1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       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       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7日止
        累計459,904元正未給付,其中448,807元為本金;10,4
        04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    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    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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