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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世賢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,5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43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8380元 王世賢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王世賢於民國109年10月08日
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44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
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
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
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
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
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
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
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
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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