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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盈萱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,741元,及自民國114年7
   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13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
        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13
    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6,741
       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        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
        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        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
        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
    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
        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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