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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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雅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,7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3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33元 蔡雅玲 自民國114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240元 蔡雅玲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雅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23日止累計38,649元正未給付
,其中34,933元為本金;3,123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蔡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
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9,1
37元正未給付,其中7,240元為消費款;697元為循環利息;1,2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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