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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周淑珍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,989元,及其中新臺幣45,6
    97元,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0月13日開始與債權
       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
       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
        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       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
       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       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
    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       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,帳款尚餘48,989元,
        及其中本金45,697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        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    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      感德便!
   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
       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    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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