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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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詠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,67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58元 邱詠琳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48元 邱詠琳 自民國114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邱詠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7日止累計26,679元正未給
付,其中24,606元為消費款;865元為循環利息;1,208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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